涉外婚姻中的法律注意事项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注意事项

一旦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千万不可恋战,即使有了孩子,也不要因为孩子而双方苟全性命于面子。俗话说得好,儿孙自有儿孙福、你不幸福没人哭。


当然,如果一方感情还非常深厚并愿意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拼命挽回,则另外一方不可一意孤行,为了追求幸福而撒手不管。但是,如果双方一致认为缘分已尽,那么双方都应聘请各自的律师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定上就各方在孩子的抚养、教育、医疗保健、探视和监护以及财产的分配上面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赵先生和他妻子李女士有两个15周岁以下的孩子,来到美国后,赵先生因为生活压力巨大而经常酗酒,醉酒后就对妻子和孩子们拳打脚踢,酒醒后又懊悔不已,夫妻抱头痛哭。时间久了,妻子心也冷了,再抱头也没心思哭了,后来执意离婚。离就离吧,赵先生心想是我对不起你,我也不勉强,怎么离都行。

结果妻子找律师办理协定离婚,并在离婚协定上注明赵先生每月需将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付给妻子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支付了半年多以后,赵先生突然被老板解雇,因此失去收入,也无法再付孩子抚养费。妻子多次催付不得,只好告到法庭要求他连本带利支付所有欠付的抚养费。后来经了解,赵先生才明白,原来他不需要将自己全部所得的一半付给孩子。可是白纸黑字,他是签字了的。以后花了几千美元,才请求法庭将他离婚协定中不合理的部分修改过来,并让他如释重负。

2018-11-13 / by /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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