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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签证简介

L-2签证

按照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L1持有者的眷属申请L2签证。 L2签证持有者可以合法进入并居留美国,其有效期和L1签证的有效期一致。也就是说,如果L1身份到期了,L1眷属L2的身份也自动到期。


L-2签证必备申请材料

申请L2签证时应准备一下材料:

  • 有效护照:如果护照将在预计抵美日期的六个月内过期、或已损坏、或护照上已无空白的签证签发页,请在面谈之前申请新护照;
  • DS-156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或DS-160在线非移民签证申请(Onlin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所有随行眷属均须填写;
  • 如与L-1同时在美国的驻外领事馆申请签证,需递交美国移民局发出的L-1申请批准函(I-797)原件或複印件及L-1申请材料的副本;
  • 如果L-1持有者在L2申请时已经以合法的L-1身份进入美国,则需递交L-1的I-94,证明L-1持有者在美国有合法的L-1身份;
  • 由L-1持有者或他人出具的经济担保书,证明L2申请人赴美后不会成为美国公众的负担;
  • 亲属关系证明,配偶须出示结婚证、子女须出示出生证明,来往书信和家庭合影等;
  • 一张标准尺寸的照片;
  • 签证申请费收据原件: 可在中信银行在中国的任何分行支付签证申请费。请注意申请费一旦支付即无法退款,即便申请人被拒签或放弃申请。

除上述必备材料外,建议申请人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携带一些支持性材料,以便能够在面谈时出示以上材料和其它任何与签证申请有关的支持材料。请注意在面谈时出示以上文件也并不能保证得到L2签证。

L2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入境次数为一次。如果L-2签证申请人选择有效期三个月可入境一次的签证可以免交签证签发费。申请人欲获签有效期为两年内多次入境的L2签证必须支付120美元或996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 如需了解更多美国领馆申请签证的信息,请参考美国领馆官方网站

L2签证持有者可以用L-2身份在美国上学念书,享受美国的免费教育,而无需要重新申请其他学生签证,比如F-1等等。 并且L-2持有者不需要做全职的学生。

一般美国的小孩在6至11岁的时候上小学,12至13岁的时候上中学,14至17岁的时候上高中。 L-1申请人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时候,可先调查美国公立学校的排名或向在美的亲朋好友咨询,然后了解这些学校的学区在哪里,再根据这些学区的邮政编码选择赴美后的住处。 选择好学校后,持为子女准备上学所需的文件,到选择的公立学校报名注册即可。 这些报名注册文件包括家庭住址证明(包括租房或买房合同;如没有租房或买房合同,交的水电费帐单也可)、成绩单、防疫注射卡(Immunization Card)、有效L-2签证等。 如果其中有些文件是中文,需提供一份英文的翻译件。

如果,L-2签证持有者希望在美国就读大学,无需转换身份申请学生签证。 而且可以向当地公立大学申请本州学费,享受本州学生待遇。

虽然L-2签证并不像L签证一样有工作的权限,L2持有人不可在来美后直接工作。但是,2002年新的法律允许L-2持有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EAD,又称工卡),得到批准后,可在美国合法工作。一般L-2签证的工卡有效期是一年到两年,在工卡有效期满前6个月,要向移民局提交更新工卡的申请。 另外,L-2持有人还可单独申请其他的工作签证比如H-1B等等。

同时,L-2身份可以转换为H-1,F-1,B-1,B-2以及其他的非移民身份。同时,L-2持有人也可以申请绿卡。

2017-04-19 / by / in , , , , ,
哪些人需要注意优先日期

哪些人需要注意优先日期,哪些人不需要?

那些会受制于年度移民签证名额限制的外国人需要密切关注优先日期。换句话说,优先日期影响家庭移民四个优先类别任意一类的申请人,以及理论上所有的职业移民申请人。但是,实际上来说,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特殊技能人才、杰出研究人员和跨国公司主管),第四类优先(某些特殊移民),第五类优先(投资者)以及职业移民类别中的宗教工作者通常一直都有名额。对于家庭移民申请来说,申请人为美国公民的直接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不需要考虑优先日期,因为他们不受年度移民签证名额限制。

签证的可用量、配额和截止日期是由什么人决定的?

国会通过分配移民签证的数目来决定每个类别每个国家可进入美国的移民数量。这个决定会影响所有家庭移民和职业移民类别的可用签证数量并设定配额。基于国会设定的数目,国务院决定截止日期以公平地在各个类别分配签证。

 

2017-04-19 / by / in ,
签证排期

每年能够移民美国的人数按法律规定,是有名额限制的。由于个国申请移民人数过多,超过其法定的名额,申请人要排队等候名额,所以就产生了所谓的移民排期表。美国移民的排期表,包括亲属移民排期表和职业移民排期表。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一下签证排期中几个概念。

什么是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是外国人最早提交移民申请的日期。对于家庭移民申请,这个日期就是USCIS收到代表外国人提交的移民申请(I-130表格)的日期。对于职业移民的申请,这个日期就是劳工部DOL收到劳工证申请(PERM)的日期,或者在不要求劳工证的情况下(如NIW) I-140提交的日期。

什么是截止日期(cut-off date)?

 

由于某些外国人受到年度移民签证名额和某些类别名额已满的限制,国务院会发布一个基于优先日期的月度签证排期表(Visa Bulletin)以调控可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表格)或进行领事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的申请人资格。在这个列表上,国务院会分别为家庭移民申请和职业移民申请的每个优先类别提供一个截止日期(cut-off date)。申请人的出生地决定了其应该适用哪个截止日期。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和截止日期(cut-off date)的重要性是什么?

 

对于那些受到年度移民签证名额限制的外国人来说,优先日期和排期截止日期决定了他们可以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表格)或进行领事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的时间。如果他们的优先日期早于国务院公务的截止日期,则他们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反之,他们则必须等待直到截止日期在优先日期之后。因此,优先日期越早,外国人就能越快地提交I-485申请。

2017-04-19 / by / in ,
EB-5投资移民决策

在EB-5类投资移民中,大家经常会被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所困扰:投资移民到底是50万美元还是100万美元?从法律规定而言,一般EB-5投资都要100万美元,只有在法定的“目标雇佣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才可减为50万。目标区域的定义是以失业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50%或其所在区域不属于任何统计意义上超过2万人口的城市。

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美国EB-5类区域中心都成功获得批准为“目标雇佣区域”,这是因为移民法规定州政府有权确定失业率标准的目标雇佣区域,而大多数区域投资中心都得到州政府的大力支持被确定为符合50万美元投资的目标雇佣区域。世界最繁华的都市纽约市的四个最热闹区域——曼哈顿区、皇后区、布鲁克林和布兰士都成功被定为纽约市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目标雇佣区域,适用50万投资标准。只要有州政府大力支持,获得50万标准投资项目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区域中心获得批准的特定性,其它非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即使在同一区域投资,也并不能享有50万的优惠标准。也就是说,现在一个投资者要在纽约曼哈顿独立投资EB-5个人项目,而不是投在批准的区域投资中心(regional center),其投资额要求仍然是100万的正常标准。

因此,在实践中,由于外国投资者极少会个人到公布失业率达150%或少于2万人口的城市投资,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投资选择的区别几乎是选择自己独立建立一个100万项目自己经营还是交50万美元给区域投资中心所属项目经营。这两者有着以下重大差别,各有利弊。本文仅列以下主要几点,作为考虑投资方式的一些初步信息。

  1. 控制权

一百万投资建立自己的独立企业,投资人对资金和企业运作有完全的独立控制,自己的钱自己经营,亏损和盈利全是自己经营和决策的结果。相对而言, 50万区域投资中心项目投资,50万美元完全交给投资区域中心经营,个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其权力还不如一个小股东,对经营运作几乎无任何控制和干预能力。

  1. 临时绿卡转永久绿卡成功预见性

EB-5类最让投资者担心的不是初期批准,而是2年后从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因为在初期临时绿卡时,如果移民局不准,很多区域投资中心承诺投资人可以全额退款,或者从自己独立投资项目中撤资。由于运作尚未开始,损失不大。

但是在临时绿卡批准后两年转正式绿卡申请时,如果移民局不批准认可该笔投资款已创造十个美国就业机会的满意证据,投资人将无法获得永久绿卡,而且无法在美继续合法停留。而那时所有款项已经两年运作,个人家庭都已在美国生活,要想改变,实在是非常为难和不方便的事。

从这一角度而言,如果是自己经营独立投资企业,投资人可以有清晰预见,因为是否已在2年的合理时间中创造10个就业机会是一个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清楚明了的问题, 从企业税表和工资单就可作出判断。

相对而言,投资区域中心(RegionalCenter),2年后的临时绿卡转正完全取决于区域中心项目提供的财务经济文件。由于区域中心项目是一个几十人、上百或几百人投资的项目,法律上又允许计算间接就业机会(个人投资项目不允许考虑间接就业机会)。因此,其计算和统计方式会相对复杂,个人对项目经营记录文件的可预见性相对较差, 几乎无任何控制能力,但是,区域投资中心往往会有较大资源精心准备来应对移民局的相关质疑。因为对于区域投资中心而言,如果移民局不同意每笔投资已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就意味着该项目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的群体都无法获得永久绿卡,影响面极其广大。区域项目中心为了长期信誉,必定会不遗余力进行辩争以获得移民局同意。

  1. 个人的运作能力

对于没有企业运作经验,或者对美国企业运作毫无知识的投资者,或是个人没有精力时间对投资项目进行运作的投资人而言,区域投资项目无疑是一个好出路。找到信誉良好的区域投资中心,成功可能性会比没有在美商务经营经验的投资者自己运作大得多。同时,投资区域中心项目50万项目对于资金有限无法拿出100万美元投资的人而言,也许是唯一选择。

对于个人有一定经营能力或者对在美发展企业有相对丰富的知识,又有100万资金的人而言,自己独立投资也许是一个在美创业又获绿卡的好途径。许多个人投资项目将其资金投入相关的连锁加盟店经营(如汽车旅馆或快餐店),使其在美经营能力的门槛大大降低,因为连锁盟主将提供运作经营上的成套运作机制和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大大减少运作风险。但是在实践中,投资人或其家人对连锁店的日常经营还是必须花费一些心思。

 

2017-04-19 / by / in ,
EB-5企业要求

企业要求

投资人投资新企业时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企业属于 “新”企业。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如果经历重组或者发生本质变化(净资产或者雇员人数至少增加40%),也可以被认定为新企业。

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是商业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不算作商业企业。

EB-5投资对投资企业的商业形式并没有要求,可以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等。但是,不同形式的企业所享有的税收待遇以及管理方式也不同。

除了投资区域中心项目之外,投资人都需要亲自参与所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比如: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为企业工作、参与企业决策或者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充当一个有限合伙人。当然,有些时候,满足条件时可以不用参与此类运营管理。

按照移民局的规定。EB-5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多个投资人可以一起进行EB-5投资,但是每一个投资人都必须满足资金要求,并且每一个投资人都必须通过投资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

 

2017-04-19 / by / in ,
EB-5投资者通常选择的商业形式

商业形式

美国法律允许的商业形式多种多样,很多因素决定着何种形式是最适合特定投资者的形式。商业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到商业行为的成功与否。

EB-5投资者通常选择的商业形式有以下3种:


公司(Corporation)

公司是最常见的商业形式。公式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当自然人成立公司开展商业活动之后,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将对公司的行为、税收、负债等负责。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股东不会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赠送,但是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出售、拥有不动产,并且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董事、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但是,一些公司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公司首先要为公司利润纳税,之后当这些利润分发到股东手中之后,股东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此类形式的企业能够同时具有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并且与合伙企业一样,不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LLC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可以选择按照公司待遇纳税还是按照合伙企业待遇纳说。并且,LLC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LLC的管理模式有两种:1)“成员亲自管理,”所有的成员都有发言权;2)“专业人员管理”,所有成员共同指定一位经理,由其负责运营。很多州对LLC设置了一种“特许权税,”这个税可以理解为LLC为自己所享受的有限责任待遇以及灵活性而支付的费用。

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一起成立的一种商业形式。合伙人通过提供资金、不动产、劳务或者技术换取合伙企业的利润并且承担合伙企业的损失。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只有1个普通合伙人以及1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所有的管理职责,控制企业的日常运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的职责和责任,属于消极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不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承担的个人责任大小是不一样的。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是有限合伙形式的。

2017-04-19 / by / in ,
EB-5投资资金要求

资金要求

最低投资额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基本上每一个州都有一个本州“目标就业区”名册。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想要通过EB-5投资获得绿卡,申请人的投资必须是带有风险的。如果投资协议中包含保证投资者能够拿回投资的“补偿条款,”该投资将不符合EB-5要求,因为此类投资不属于存在风险的投资。

    • 实物投资

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资产、 现金等价物以及以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为担保的借贷都可以作为EB-5投资资金。由投资人提供给企业的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借贷不能算作EB-5投资,因为这些资金转移不包含任何投资风险(当然例外还是存在的,请见下文)。所有的投资都将按照市场价值以美元估价。投资者无须立刻将所有的资金一次性投入,但是必须在2年有条件居住期届满前完成绝大部分投资。

    • 资金来源合法

用来进行EB-5投资的资金必须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不得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诸如犯罪行为之类非法途径获得的。在审查EB-5移民申请时,移民局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非常严格。

证明资金来源于自己合法收入的材料:

      • 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过去数年的个人银行账户对帐单;
      • 工资收入证明;
      • 过去雇主提供的工资证明;
      • 如果收入来自于本人经营的企业,请提供
        • 企业过去5年的纳税记录;
        • 企业所有权证明以及注册证明;
        • 企业章程、股权证明及其他类似材料;
        • 过去数年企业银行账户对帐单。

证明资金来源于他人赠予的材料:

      • 证明资金从赠予人转移到投资人的材料;
      • 详细说明赠予行为发生的背景以及原因;
      • 赠予税缴纳证明(如果需要缴纳赠予税);
      • 证明赠予者收入来源的材料,例如个人或者企业纳税证明、企业所有权证明等。

证明资金来源于继承的材料:

      •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 死亡证明;
      • 证明继承人收到所继承的资金的材料;
      • 遗产税缴纳证明(如果需要缴纳遗产税);
      • 如果不能提供文件证明继承人(投资人)的资金来自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解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的财产金额以及与继承相关的其他情况。

证明资金来源于交易的材料:

    • 出售企业
      • 契约;
      • 最终财务报表;
      • 银行账户对帐单;
      • 证明投资者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自于出售该企业所得资金的文件;
      • 企业转让之前以及之后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 投资者在出售过程中雇佣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标明企业转让行为、价格以及买家的信件;
      • 企业财务信息,例如由认证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估价。
    • 出售不动产
      • 合同;
      • 最终清算声明;
      • 证明卖家从买家获得出售所得的材料;
      • 不动产交易税支付证明;
      • 产权转让证明;
      • 过去5年个人收入证明,用来证明投资者当初购买该不动产时使用的资金来源。
    • 出售股票
      • 公司章程或其他注册材料;
      • 出售协议;
      • 证明出售所得资金从经纪公司转到投资人账户的材料;
      • 相关税收缴纳证明;
      • 股票交易记录。
    • 借贷而来的资金用作投资资金(但是这些借贷必须是用投资人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而不是用投资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
      • 借贷合同;
      • 证明资金从出借人处转移到借贷人处的材料;
      • 如果出借人是企业,提供出借人的企业注册记录、企业所得税缴纳记录;如果出借人是个人,提供出借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2017-04-19 / by / in ,
谁可以申请EB-5签证?

问:谁可以申请EB-5签证?

答:任何人。只要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EB-5对申请人没有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的要求。当然,申请人用于投资的资金必须来源于合法途径。


问:EB-5申请人要多久才能拿到绿卡?

答:通常情况下,EB-5第一阶段,即提交I-526表格和身份调整会用掉1年到1年半的时候,然后合格的申请人就能拿到临时绿卡。其中I-526审批需要6个月,I-485审查又需要6个月,但是有时候身份审查会需要更多的时间,因此可能会有延迟。如果申请人身在美国境外,则需要通过领事馆程序进行身份调整,这个过程大概也需要6个月的时间,而申请人获得签证进入美国后的几周或几个月内就会收到临时绿卡。

问:如果我是国内企业的法人代表,我能用本公司未分配的利润进行投资吗?

答:不能,EB-5投资资金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

问:我能借款进行投资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行。除非借款有自己的财产做足额的抵押担保,并且该担保物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

问:我能使用父母或其他亲友赠予的资金进行EB-5投资吗?

答:可以。但是申请必须证明其来源合法,比如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报税程序等,还必须证明该赠予行为的真实性,即赠予的资金在绿卡获批之后不会被追回。

问:我能使用共同账户上的资金进行EB-5投资吗?

答:可以。但是这个共同账户必须仅属于申请人与其配偶。与其他亲友的共同账户则不合规定。

问:什么是临时绿卡?

答:临时绿卡就是被附条件的绿卡,条件即为有效期只有两年。EB-5申请人在收到永久绿卡之前必须经历临时绿卡的阶段,当申请人的除去条件申请获批之后,申请人及其直接亲属就可以获得永久绿卡了。

问:我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答:您可以参考前文“EB-5与EB-1C移民签证之比较”中提到的证明材料与文件。但是你仍然需要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因为每个申请人都一定具有个案特点,不可一概而论。

问:我需要准备多少材料?

答:通常来说,越多越好,尤其是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因为移民局会着重审查。

问:EB-5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人都适用吗?

答:是的。

问:子女身份保障法(CSPA)在EB-5申请中适用吗?

答:一般来说是适用的。CSPA是保障子女作为主申请人的受益人的资格不会因为审理时间的推移而丧失的法律。只要在提交I-526表格时,子女依然是21岁以下未婚,那么即使在绿卡批准之前他超过21岁,他的资格也不会因此而丧失。

2017-04-19 / by / in ,
EB5资金合法来源

在移民局对于EB-5投资移民进行发放临时绿卡前的审查的时候,申请人会被要求连同I-526表格一起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渠道。这是美国政府为了阻止外国公民企图以非法途径获得资金然后移居美国逃脱制裁而做出的规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于EB-5投资移民申请的第一步,即获批临时绿卡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移民局会重点对投资者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指EB-5申请人用于在美国投资的资金必须从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由非法途径,比如通过犯罪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EB-5投资。

详细说,我们可以把投资者的收入来源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投资人自身的收入,比如薪酬二类是投资收益,第三类是他人的给予,比如赠予,遗赠,继承,法院判决的赔偿等等。

  • 对于投资人自身的收入,由于具有相关的文件可循,故而比较容易。申请人除了可以提交最为基础的资金证明比如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以及资金转账记录以外,另外,比如薪酬收入可以提交工资单和最近五到十年的报税单予以证明;
  • 对于投资收入可以提交相关投资项目的详情,经营情况以及分红证明等;经营所得可以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近五年的报税单据;不动产出让可以提交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和转让的证明。例如,王小姐是炒房高手,15年前在北京中关村附近首付20万元按揭购置了两套住房。时过境迁,这两套住房的价值从100万人民币上升了10倍有余,日前市价过千万人民币。那么王小姐可以通过合法出售这两套房屋取得收入用于EB-5的投资。
  • 对于源于他人的资金收入,由于种类更为繁多而且相对不一定有正式的能被美国移民局认可的书面证明文件而变得难以被追踪其来源的正当性。拿赠予和继承而来的资金举例,为了证明其合法性,受赠人和继承人除了要提交能够证明自己的是合法受赠人和继承人的证据(比如赠与合同和遗嘱文件)和证明已经足额缴纳相关的赠与税、遗产税以外,还需要证明获赠或者继承的财产的来源合法。张小姐是富家千金,其父亲是某国内知名企业的董事长,资产数十亿人民币。张小姐希望移民到美国发展和生活,其父也很支持并愿意出钱给张小姐办理移民。只要其父亲赠予的资金具有相应的赠予合同或者公证,可以作为供张小姐进行EB-5投资移民的合法资金。

对于资金的合法来源,移民局的审查会非常严格,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申请人的国家不承认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很有可能不会被移民局认可。诚如上文所说,来源于他人的资金来源因为各具特点而不容易追踪其合法性,可是从目前的趋势看来,EB-5申请人的资金来源有相当部分来自于赠予(比如父母赠予子女)和继承等等。因此请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整理相关资金的合法性证明,以保证EB-5申请顺利迈出第一步。

对于很多移民申请人很关心的如何将资金转到美国的问题,美国不像中国设有外汇限制,美国允许在经过特定程序后将任意数目的外国资金带往美国,这些程序是用来确认资金的来源合法性以防止国际洗钱犯罪。

如果移民者是通过携带的方式将现金或其他有价票据,比如汇票,支票等带往美国,请如实足额的向相关机关申报,申报程序没有任何费用也不会招致任何费用,作用旨在登记备案确认资金的合法来源。试图隐瞒数额如果被抽查到会导致资金被没收,而后需要漫长的申述程序才能部分或全部取回,并且有可能招致罚款。

更简单的方法是通过银行的电汇,由于银行在电汇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备案工作,因此移民者不需要有其他的报备程序。

对于海外第三人,比如自己的父母用他们的账户往移民在美国的账户上汇款时,会产生税收的问题,比如高于1,2000美元会可能产生不低的赠予税,为了避免这些麻烦。移民申请人可以要求父母先将钱转到自己的海外账户,再电汇到自己的美国账户,以策万全。

2017-04-19 / by / in ,
修改EB-5商业计划

EB-5申请人在提交了I-526表格和材料之后,由于其将成为审核通过I-829的基础,因此不能实质性改变其商业计划,即使申请能够满足所有条件。但是,如果申请人希望改变最初的在I-526中描述的商业计划,他可以连同相关必要的材料提交新的I-526表格。一旦申请提交新的I-526表格,下列情况可能发生:


  • 如果申请人在身份调整或移民签证发放之前提交新的I-526表格,新的申请将会作为I-829批准的基础
  • 如果申请人在身份调整或移民签证发放之后但在I-829申请期限之前提交新的I-526表格,申请人可以同时连同I-485表格提交I-407表格。移民局会终止申请人之前的临时绿卡。如果新的I-485获得批准,申请人将会获得新的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新的I-526将会作为I-829的审批基础
  • 如果申请人在身份调整或移民签证发放之后,且或在I-829申请期限之日及以后提交新的I-526表格,如果新的I-526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最早的I-829申请并提交新的身份调整申请。如果新的身份调整获得批准,申请人会获得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新的I-526将作为I-829的审批基础。如果新的I-526被拒,I-829将会以原来的I-526为审批基础。

介于移民局了解在目标就业区(TEA)的投资可能会先于I-526表格的提交,如果有这种情况,投资者将负有举证义务,证明在投资启动时,该地区符合目标就业区(TEA)的标准。当然,在投资者提交I-829的时候该地区可能因为人口增长和就业增加已经不再符合TEA的标准,但是基于EB-5项目是以提高就业为目的,这样的变化不会影响到申请人除去绿卡条件获得永久居留身份。

2017-04-19 / by / 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