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成立新企业投资模式

EB-5成立新企业投资模式

成立新企业 (New Business Enterprise)是移民局规定的EB-5三种投资模式中最为基本的投资移民模式。投资者可以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经营并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成立新企业模式还包括了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或者投资一个现有企业并扩张其企业资产净值40%或增加其雇佣的全职职员人数40%(至少10人以上),或者多个EB-5申请人同时投资一个新企业,但他们的投资额度和直接雇佣的雇员平均到每个投资人头上乃需达到美国移民局规定的标准。目前选择这种投资模式的投资人较少。

美国移民局规定要求成立新企业的投资人:

  1. 一般投资金额要求为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如果投资的对象处在美国政府划分的“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或 TEA),即那些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要求可下降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注意,如果企业条款规定了企业回购的权利,可回购的部分不计算在投资金额内。
  2. 在I526批准后的2年内,企业必须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给美国员工。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合法居民即绿卡持有者或者被批准的庇护者及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所谓的直接就业岗位,通俗的说,就是必须实打实雇佣10个全职的职员。而所谓的全职,是指每周工作时间大于35小时的职位。 不能通过兼若干个职位的工作时间累加来达到一周35小时的标准。

创立新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对于有经营和管理经验或者在美国本地有合作方的投资者来说,这种投资方式给了投资者最大的自主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经验,企业类型和消费群体自由的选择经营的地域,并且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相对降低投资风险。另外通过对自己企业的直接控制,可以提高I-829即永久绿卡的成功几率。比如,即使商业陷入困境,投资者可以通过追加投资来维持雇员人数以获得永久绿卡。

这种投资模式仅仅适合那些具有丰富的投资和经营管理经验投资者,并且他们也有时间在美国直接参与其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符合这样条件的投资者仅仅占很小的比例,远远少于区域中心投资模式。

2017-04-19 / by /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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